雖然很多時候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相關機關申請
取保候審,但不是所有這種情況下的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可以獲得
取保候審的。法律中規定了一些禁止
取保候審的情形,那到底哪些情形下會禁止
取保候審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禁止
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七十七條第一款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
二、
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怎么辦
被
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被
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但在
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沒收保證金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被
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還可以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
被
取保候審人違反
取保候審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后,公安司法機關仍決定對其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辦理
取保候審手續前,犯罪嫌疑人、近親屬必須明確禁止
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并對照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是不是屬于這些情形或者與這些情形相似,然后再決定是否是申請
取保候審;申請時要怎樣申請申請材料,避免出現哪些內容以免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