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并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
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南京德本律師解答破產重組有哪些方式: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3.債務轉為資本;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其中前三種屬于即期清償債務,后一種屬于延期清償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
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第九十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
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
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 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
執行的監督期限。
第九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