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裁決書生效并經過裁決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
執行。
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包括: 1、仲裁申請
執行書; 2、申請
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復印件副本。 4、申請
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
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
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
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復印件。
仲裁裁決可以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首先、國內仲裁裁決書屬于其他法律文書的范疇。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6條;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所以,綜上所述,您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