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刑事案件的
執行機關,其實主要也就是對法官做出的生效的判決,進行實際
執行的機關。實踐中,常見的
執行機關是監獄部門,那么除此之外還有別的
執行機關嗎?我們收集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為你分析解答。
一、刑事案件的
執行機關有哪些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
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
執行。
2、監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
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
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
執行送交
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
執行等的
執行。
二、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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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二審判決的效力如何?
兩審終審制度是我國案件的審級制度,它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經過二審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
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
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如認為二審裁判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
再審,而不能再對二審裁定或判決提出
上訴。同時,當事人也不能再就同一個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
起訴。對于二審裁定和判決,義務人應自覺履行,如果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刑事案件的
執行機關,除了常見的監獄部門外,還包括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不同的機關實際可以
執行的刑罰是不同的,其中監獄主要是負責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