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確定了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三種計算方法: 一、
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
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
專利權人的
專利產品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每件
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
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假手使用他人
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以不低于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以上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