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
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關于
醫療事故糾紛
管轄法院規定的總結
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對公民提起的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因
醫療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因
醫療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
管轄的第一審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通常情況下,
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由
醫療機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
上訴案件由該基層法院的上級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訴訟標的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響的案件,由
醫療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二、相關處理流程
(一)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發生
醫療糾紛——向
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訴訟處理流程:發生
醫療糾紛——向
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
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托
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
上訴醫療
(二)鑒定流程: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托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回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管轄制度的設定主要就是為了各個法院能夠各司其職,避免法院之間發生互相推諉的狀況。也有利于當事人明確自己的糾紛案件應該屬于哪個人民法院
管轄,避免了發生當事人告訴無門的狀況。
醫療事故糾紛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案件,適用于《民事訴訟法》中的
管轄規定。有關
醫療事故糾紛
管轄法院的規定大概就這些了,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