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
拆遷人應當與被
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對
拆遷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方案有:1、作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賃關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
拆遷后繼續履行租賃
合同;2、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租賃
合同的,
拆遷人就必須對被
拆遷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須與被
拆遷人即原房主重新訂立房屋租賃
合同。
對
拆遷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項目一般有:
1、搬遷費,又稱搬遷補助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如果被
拆遷人與承租人就該項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若無約定的,則“當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時,發給房屋承租人。”2、提前搬遷獎規定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
拆遷人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費。如:北京市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規定:“被
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
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搬遷獎勵費的支付按搬遷費的支付原則辦理。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過渡期限內,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
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故當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則應獲得相應的臨時安置補助費。4、停產停業損失《
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
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據此,若因
拆遷造成承租人停產、停業的,則承租人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5、添置物品的補償《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設的物品主要體現為對房屋的裝修及添置的相關設施,如承租人與被
拆遷人就此項改善或者增設物品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如無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此部分的
拆遷補償款應支付給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二○○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5〕9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號《關于雙方未達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
起訴,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者
拆遷人、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此復。附:國務院《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者
拆遷人、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是被
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
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
拆遷的
執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房屋
拆遷過程中,如果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或者
拆遷人、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被
拆遷人或承租人必須先向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對于裁決內容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
起訴。
被
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申請裁決需提交以下資料:一、房屋
拆遷裁決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地產權屬證明或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
合同;四、申請人認為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裁決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所;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三、申請裁決的請求、事實理由。裁決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房地部門提請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一、已超過房屋
拆遷期限的;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達成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三、申請人主體資格不符合《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還有一點更要提請申請人注意,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日期內補齊資料的,也將不予受理。因為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
拆遷裁決若干規定》,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房屋
拆遷裁決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裁決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在7日內補齊,收到申請的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次日起開始計算。凡不予受理的,裁決機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