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的行為認定
公司之所以具有獨立的人格,是以其財產和責任上獨立于其出資人為前提條件和實質內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獨立的組織機構、名稱、住所、所營事業等。 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現為劃分標準,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為財產混同,組織機構混同和業務混同三種。
通常情況下,財產混同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營業場所,主要設備與股東的營業場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與股東資本或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資本或財產移轉為非公司使用;公司帳薄與股東帳薄不分或合一;股東的盈虧與公司的盈虧互為混雜,而股東之費用和公司之費用亦互為攤銷等等。
2、財產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體化,即公司的盈利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者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而公司的負債則為公司的債務。這種情況已表明公司并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
3、公司的帳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財產是否混同的一個參考要素。公司帳目是一個公司經營活動全部過程及盈余的客觀記載。同時,備有清楚、完整的帳目及各種表冊,也是股東在主觀意識上將自己與公司視為不同主體的客觀證明。 公司無記錄或者記錄不實,公司沒有獨立的帳簿,會使公司的盈虧狀況難以得到真實地反映, 對社會的危害顯而易見。至于公司的帳目混亂是否必然構成公司人格否認,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帳目混亂并未導致公司的財產與公司成員和其他公司財產的混同,則不能據此認定應“揭開公司的面紗”。
組織機構的混同主要表現在:公司集團中公司之間董事的相互兼任,總經理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統一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員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開董事會,公司在人事任免、發展計劃等重大事項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無必要記錄;無視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記錄等。
業務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經營業務、經營行為、交易方式、價格確定等持續混同。業務混同主要表現在:
1、公司與股東或不同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公司所從事的具體交易行為不單獨進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東或同一董事會指揮、支配、組織。同一控制股東又稱為單個股東的支配,是指個別股東控制有公司半數以上股份甚至絕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單個控制股東所左右,公司成為被股東利用的一個工具。這時,股東憑此特權不按法定方式運作公司,任意干預公司的具體活動,將自己的意志說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卻了經營自主權和獨立人格。
2、公司集團內部實施大量的交易活動,其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團的整體利益的需要為準,根本無獨立、自由競爭可言,資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間任意流動。
3、公司對業務活動無真實記錄或連續記錄等。以上種種足以使公司與股東之間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間在外觀上的獨立性幾乎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