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條款,但此時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約定,那具體來說,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情況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者須交
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二、勞動
合同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
合同法》在規定勞動
合同中可以設定
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
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
違約金,具體的
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當勞動
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中不要約定向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的情形。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您應該知道在哪些情況下勞動者才需要承擔
違約金了吧。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約定的話,也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做出約定。而要是違法約定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的情況,很顯然這樣的約定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