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金額大小寫不一致,如何認定?
對借條效力的認定即是對證據效力的認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證據方面的規定。對于借條上大小寫不一致的問題,首先應確定借貸關系事實是否存在,而后再確定借款數額,對于借款數額的認定如果有其它證據的話可以作為佐證,比如見證人或者銀行匯款憑證,如果沒有,因為大寫對個、十、百、千、萬是有明確概念的,一般不會出錯,而小寫很有可能因遺漏一個數字,比如0而導致錯誤,因此,應以大寫為準。當然如果借條上還有其它內容能夠認定借款數額的話,則應具體案件應具體分析。
首先,高某所提供的借條內容存在明顯矛盾的瑕疵,但借條本身并未否認借款事實,只是借款數額存在爭議,王某某稱借條無效的說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其次,這樣一張存在瑕疵的借條,當事人明顯是在疏忽大意的狀態下寫出的。無論是大寫金額還是小寫金額均存在出錯的可能性。而且,借條的大小寫數字也是連續寫出的,排列在先的金額并不存在優先的效力。因此,在借款金額大小寫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下,高某所稱大寫金額應該被認定為事實的說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既然如此,借條金額又該如何認定呢?律師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做出裁判。本案中,由于雙方各執一詞,借條已經成為唯一的證據,而根據這唯一的證據又無法判斷事實真相。這時,高某主張要求王某某歸還一萬元欠款,于是他便負有為此舉證的責任。不過,高某所提供的這張前后矛盾的借條,顯然不能成為有力的證據,所以對于高某要求王某某歸還一萬元的主張,是無法予以支持的。由于借條上出現的兩個數額非此即彼,所以應該認定一千元為借款實際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