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規則是指依傳統的債權人代位權法理,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傳統意義上的債權人代位權,強調
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也就是說,代位權實行的效果,并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準備債權的實現,因而,有學者把它稱之為強制
執行的預備功能。由此,當代位債權人在保持住債務人財產后,他自己不能立即接受清償,而應把行使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先“入庫”,即歸屬于債務人,然后,再從債務人那里向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這就是債權人代位權實行效果上的“入庫規則”。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
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其成立需具備以 下要件: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確定;第二,債務人須遲延履行到期債務 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第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須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 損害。
入庫規則是指在代位權制度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得的財產應歸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由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再由債權人依據債的清償規則從債務人那里獲得清償 。
首先,入庫規則是發生在債務人、債權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三角債務關系,其中,債務 人是次債務人的債權人,次債務人是債務人的債務人。 其次,入庫規則符合債權平等的要求,嚴格遵守債權平等原則。各債權人在入庫規則下 ,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因代位權人行使權利而使地位弱化或使債權有喪失的危險。
再次,確立入庫規則更能
保全債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后獲得的財產歸入債務人 的責任財產庫,
保全了債務人的財產,增大了債權人的一般擔保資力。
最后,入庫規則在債務人、債權人、次債務人之間進行了兩次平衡,第一次是限制債務 人自由處分債權的行為,以維護債權;第二次是從全體債權人與代位權人的利益配置出發, 對代位權的實行效果進行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