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經
交通事故各方申請,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在交管部門主持下進行調解。那么,具體來說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該如何處理?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名后,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那怎么制定
交通事故調解書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怎么調解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4、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
(1)介紹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
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5、制定
交通事故調解書。結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6、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調解終結。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二、怎么制定
交通事故調解書
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
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2、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3、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
合同約束力。
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
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
(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后,賠償義務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義務,傷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直接
起訴。所以進行
交通事故調解最好請專業的
交通事故律師介入,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一旦達成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最好要信守承諾,好好
執行,否則可能會有后續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