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公民代理的規定有什么?我們在進行訴訟流程的時候,會遇到許許多多的問題,對此我們需要選擇不同的訴訟手段。公民代理訴訟就是我們比較常見的選擇之一。但是公民代理訴訟也有著許多的規定和限制,我們要根據這些來進行下一步的策劃。那么民事訴訟法關于公民代理的規定有什么呢?我們這就告訴您。民事訴訟法關于公民代理的規定有什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所謂的公民代理,按照新民訴法的規定,是指除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參加民事訴訟的活動,或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親屬或所在單位進行民事訴訟的活動。(一)、“近親屬”的范圍。近親屬按照我國的法律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在司法實踐的審查中不能擴大這個范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去確定是否是近親屬,而且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受委托人與其存在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二)、“工作人員”的范圍。這個地方的工作人員的概念與我們平時理解的不一樣,這里指的是當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時,與涉案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系的人員,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員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實踐中委托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托人系其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的勞動
合同或社會
保險關系等證明材料。(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國人等以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團體推薦的身份進行代理,按照《憲法》關于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實踐中應當審查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書及其理由。當事人有權委托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區、當事人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履行推薦手續。因此,從這一點的規定來看,新民訴法并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于規范訴訟的目的,突出強調公民代理人與當事人的“親屬關系”、“工作關系”及與所在社區、關涉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關系”。這只是以工作關系限制社會上職業化的公民代理的發展,以推薦關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譽擔保與組織監督。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公民代理的規定主要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們在這里要提醒您,民事訴訟法是有過修改的,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我們要注意,不要因為忽略改動而導致自身的歷史受損,乃至對今后的正常工作生活傳聲不利影響。如對此問題還有其他疑問,可向的相關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