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
違約責任如何承擔?一、
合同未生效
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一般情況下未生效
合同不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除非一方當事人故意阻礙所付生效條件成就。在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
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
合同效力處于停止狀態。
通說認為,在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
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
合同效力處于停止狀態,懸而未決,傳統民法稱為“未決期間”。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為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
合同對于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為:
1 、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
合同成立后,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
違約。
2、對惡意行為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
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該
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愿是希冀和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
合同生效后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
合同成立后,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為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于不正當目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條件成就與不成就之法律擬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二、違反成立未生效
合同之民事責任的性質
違約責任說。該說認為,違反成立未生效
合同應承擔
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的
合同雖然還未生效,但已經依法成立。而判斷
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標準是
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區分
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在
合同成立以前,因
合同關系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于
合同責任;在
合同成立以后,一方違反
合同義務,構成對
合同義務違反并應負
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
合同未生效
違約責任在學術界仍然有不同的觀點,但大多數傾向于
違約責任說,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很多人會認為
合同未生效應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然而忽略了二者的成立要件,締約過失只存在于
合同成立前,
合同成立后,沒有締約過失一說,只能承擔
違約責任,即使是在
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