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
合同有
違約金嗎?一、事業單位聘用
合同有
違約金嗎?
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于《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
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政策規定,事業編制受聘人員主動提出解除聘用
合同的,有的需要得到單位批準,特殊崗位人員還不能辭職,對一般受聘人員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必須繼續履行聘用
合同滿六個月后,才可單方解除聘用
合同。故事業編制聘用人員辭職權利有一定限制和禁止,但事業單位限制工作人員辭職權利應依法行使,不得濫用權利。
關于事業單位聘用
合同違約金約定,《勞動
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執行。”這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員工,在簽訂聘用制
合同時,能否約定
違約金,首先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無規定,有規定的,按該規定
執行;沒有相應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
合同法》。
《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第4條規定:“聘用
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
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
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
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
合同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聘用
合同時,可以約定“違反聘用
合同的責任”,并且該條款是必備條款。這里的“違反聘用
合同的責任”自然包括
違約金。
二、事業單位聘用
合同
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招用人員需經國家批準公開招聘(含高層次人才引進)。事業單位對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往往支付了引進費或安家費等特殊待遇,為人才培養,往往對工作人員出資培訓。在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的背景下,事業單位中出資引進或出資培訓的工作人員的流動也不可避免,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于《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
其次,聘用
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于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上的聘用
合同不但在適用對象上與勞動
合同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上也與勞動
合同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聘用
合同雖然與普通的勞動
合同有所區別,主要是因為事業單位的性質是屬于國家公益的。但是,就聘用
合同如果目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事項,可參照現有的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因此,事業單位聘用
合同中是可以約定
違約金的。以上就是對“事業單位聘用
合同有
違約金嗎”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