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一、
醫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醫療損害責任指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
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
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
醫療機構承擔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構成要件
1、過錯
醫療行為
由于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門性的特點,所以就一般性的診治活動而言,醫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權,患者應當予以配合,當然醫生應謹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則該行為違法。如果醫生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
醫療行為強加于患者,對醫生裁量權不加制約,忽視患者方作為契約一方的主動性,侵害其私法上的處分權利的權利,這顯然不公。所以,為了調整這種不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患者決定權的尊重逐漸成為醫方的一項義務。根據“允許風險之法理”(該法理認為在一定情況下,為促進社會發展,允許威脅法益的人類活動存在),為使更多患者擺脫病患痛苦與絕望,實現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許帶有危險性的
醫療行為實施于患者,法律上稱之為“容許性危險”,但“容許”并不使該行為當然合法。阻止其違法性應符合一定條件:
第一,就當時的具體診治情況,實施該行為屬正當合理,即沒有其它診療辦法或者相比之下該行為最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該危險行為得經患者方同意,但在情況緊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顯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緊急措施等;
第三,行為過程中盡謹慎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即使行為正當合理,且經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著發生任何損害均屬合法,如果損害是由于醫生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而發生,并非不可避免,則該
醫療行為同樣屬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指積極地實施了違反義務的行為,如做闌尾切除術卻誤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為指應當實施某種診治行為因未實施而致人損害,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內凝血而死亡。
2、損害后果
損害后果是指病員生命健康權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它損害后果。精神損害也屬于損害后果,在
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因
醫療過失、
醫療過錯往往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并由此引發精神上的困擾和痛苦,因此絕大多數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間接受害人患者的親屬)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比例大大高于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雖然在這些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醫療糾紛案件中,確認由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已不在少數,但并不意味著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有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在審理
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還是存在很多的疑問有待于解決。這突出表現在法律適用、對精神損害的認定、主體資格、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等問題上。
3、過錯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構成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
醫療違法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因果關系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
醫療損害責任中,
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
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就其
醫療違法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內容就是交代了發生
醫療損害的過程、責任以及賠償的相關事宜,有關法律規定,
醫療損害責任應由醫護人員所在的
醫療機構承擔,上述內容中,我們為您介紹了發生
醫療損害的主要構建,只要符合上述內容,就應成為
醫療損害,就可以由該
醫療機構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