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
保全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特別規定: 一、已出質的
專利權。對于已出質的
專利權,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
保全措施,但應保證質權人的優先償權不因人民法院采取了
保全措施而受影響; 二、已簽訂獨占實施許可
合同的
專利權。對于
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對該
專利權簽訂了獨占實施許可
合同的
專利權,人民法院仍可以對該
專利權采取
保全措施。 另外,對于已被
保全的
專利權不能進行重復
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已被查封的財產、凍結的財產、質押的財產不得進行重復查封、凍結,這是對有形財產的
保全規定,對于無形財產的
保全規定,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
專利保全依照民事訴訟法對有形財產
保全的規定,作出了
專利保全不得進行重復
保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