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
股權轉讓變更是怎樣的 一、個人
股權轉讓變更
(一)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在
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
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二)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
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12〕285號)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區分兩種情況:
1、先履行納稅義務再辦理
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
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
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
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
股權變更登記與納稅申報同時進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
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納稅地點
個人股東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
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四)個人
股權轉讓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轉讓
股權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次征收。 具體計算方法為:
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取得
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其中,合理費用是指
股權轉讓過程中按規定支付的稅金、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
(五)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判定及核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個人
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六)
股權轉讓取得
違約金收入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
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
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規定,
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
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如果
股權沒有轉讓成功,取得的
違約金收入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個人將
股權轉讓時,應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而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原價回購已轉讓
股權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
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若
股權轉讓
合同履行完畢、
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則轉讓人取得的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
執行解除原
股權轉讓
合同、退回
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
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綜上所述,相信您對個人
股權轉讓變更有了全面和系統化的了解,權利和義務是一對對等的關系,是不可分離的,在獲得權利的前提下我們要先履行義務。所以,在進行
股權轉讓變更之前,作為納稅義務人首先要履行納稅義務后方可接著按照手續流程一步一步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