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
債權債務涉稅怎么算?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規(guī)定,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
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chǎn)方式將
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xié)議約定時間以前的
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xié)議約定時間以后的
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原股東取得
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jù)國稅函〔2007〕244號文件規(guī)定,轉讓
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
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
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
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
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審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于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
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
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于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于投資資產(chǎn)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于計入“注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
綜上所述,
股權轉讓時,對于轉讓前后公司的
債權債務承擔,轉讓雙方應作出協(xié)議約定。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
股權轉讓
債權債務涉稅的,應按財產(chǎn)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時,
債權債務應按實際價值計算,而不是賬面價值。
債權債務轉讓時涉及到復雜的計算情況時,還請您聘請專業(yè)人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