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臺灣
遺產時,應申報
遺產稅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
遺產,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于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遺產稅申報。 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應于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辦理申報。 前項應該申報
遺產稅之財產,已經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申報或經國稅局依規定徑行核定者,不必再辦理申報。 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律師提示,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六十六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2、向法院提出為繼承之表示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
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應檢附文件: 申請書,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并經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管轄法院。 年、月、日。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該身分證明檔,需向大陸地區各該
管轄之公證處辦理公證后,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申請驗證。 法令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3、辦理
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何種檔?
遺產稅申報書。 經核準延期申報者,核準延期申報文件。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數據。 大陸地區出具之親屬關系證明檔,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驗證。 法院準予繼承核備之檔。 繼承系統表。
遺產(如土地、房屋、存款……等)及扣除項目之相關證明檔。 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4、繼承臺灣有關扣除之規定 扣除額可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如: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
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
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幷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
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現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復印件),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應檢附專科醫生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復印件),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
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并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但是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述各項規定之扣除。 法令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