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概念簡介是什么?
一、基本概念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
2、維護農民的權益,堅持“自愿、有償、依法”的原則;
3、堅持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原則;
4、堅持保護耕地重點保護基本農田的原則。
三、流轉模式
1、土地互換
互換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為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要,對各自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是促進農村規?;a業化、集約化經營的必由之路。
30年前,中國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塊的土地被分割成條條塊塊。
劃分土地時留下的種種弊病,嚴重制約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產量的提高。如何讓土地集中連片,實現規?;?、集約化經營,于是互換這種最為原始的交易方式,進入農民視野。
2、土地出租
在市場利益驅動和政府引導下,農民將其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大戶、業主或企業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承租方獲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出租方按年度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租金。其中,有大戶承租型、公司租賃型、反租倒包型等。
關鍵如何保證其合法性。讓雙方心里都踏實。
3、土地入股
入股,亦稱“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經營,是指在堅持承包戶自愿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過程中,實行農村土地經營的雙向選擇(農民將土地入股給公司后,既可繼續參與土地經營,也可不參與土地經營),農民憑借土地承包權可擁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紅。
該形式的最大優點在于產權清晰、利益直接,以價值形態形式把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確定下來,農民既是公司經營的參與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
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
以重慶為例,國家批準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后,在土地改革領域率先進行大膽探索,創造了土地流轉的九龍坡模式即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也就是說,農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換為城市發展用地,農民在城里獲得一套住房。農民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體制。
5、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
中國山東省寧陽縣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新機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轉分配方式。這種模式是,農戶以土地經營權為股份共同組建合作社。
村里按照“群眾自愿、土地入股、集約經營、收益分紅、利益保障”的原則,引導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則對土地統一管理,不再由農民分散經營。合作社掛靠龍頭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合作社實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紅的方式,年度分配時,首先支付社員土地保底收益每股(畝)700元,留足公積公益金、風險金,然后再按股進行二次分紅。
四、糾紛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做出了原則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备鶕@一規定,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可以采取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商、雙方調解、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訴訟。
1、當事人協商
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采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愿意,還可以繼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采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系。
2、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傳統的方式,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為調解人,了解糾紛的情況,從中調解,說服當事人相互諒解、做出適當的讓步后,雙方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一般辦事公正、德高望重的人可以成為調解人主持調解,能夠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信任。《農村土地承包法》特別指出,當事人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調解解決糾紛。主要是考慮到,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具有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的職能。因為村民委員會熟悉情況,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由村民委員會作為調解人,有利于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民的基層政權組織,承擔著農村土地承包的基礎管理工作,并掌握承包
合同等基本資料,熟悉土地承包情況。由鄉(鎮)政府主持調解,特別是調解不屬于同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更具有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具備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一般來說,同一村、村民小組的村民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不同村的村民之間、村民與其他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請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并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徹底解決糾紛。不管由誰主持調解,通過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都不具有強制
執行的法律效力。雙方都自愿履行的,協議順利履行完畢后,糾紛得到徹底解決。達成調解協議后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協議,或者經過調解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
3、仲裁機構裁決
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考慮到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
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從而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適用《仲裁法》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仲裁,與《仲裁法》規定的一般商事仲裁有所不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仲裁,沒有明確區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承包,還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承包。目前,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國家還沒有統一的立法。”實際操作中,各地主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做出裁決,具體做法大體相同,但也有所差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全國統一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辦法提供了立法依據和原則,有關部門正在制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具體辦法。
4、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判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不是撤銷裁決,要求仲裁機構重新進行仲裁。就是說,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訴后,裁決即自動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解決糾紛。
需要指出,前述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四種方式,訴訟解決方式是最終的解決辦法。當事人雙方協商、調解,不是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的前置程序即不是
起訴之前必經的一道程序。理論上說,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調解,直接申請仲裁;同時,協商、調解、仲裁也不是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前置程序。出現土地承包糾紛以后,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調解、仲裁的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在實踐中,協商、調解、仲裁比較接近農民,程序簡單,方便群眾,及時有效,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所以,大部分糾紛都能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得以解決,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土地承包案件并不是很多
本文介紹了土地流轉概念、基本原則、基本形式和糾紛解決辦法,目的就是讓您了解土地流轉的相關內容,為盤活手中的土地資源提供幫助。讓從農村走入城市的人們放心在城市從事第二、三產業;也讓農村的第一產業更加規范化、規?;?、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