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1部分,共2部分)(根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開展
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對《人民法院
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
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進行試點。) 第六十一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量刑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占1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每減少1.5萬元,刑期減少六個月。 第六十二條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職務侵占1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數額2萬元,刑期增加六個月。 第六十三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ㄒ唬┓缸飻殿~在10萬元以上的; ?。ǘ┧髻V3次以上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ㄈ┪赐饲遐E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五)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