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
起訴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
起訴的決定。免予
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 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可以免除刑罰包括以下9種情況:① 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刑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②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③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④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⑤預備犯罪的。⑥中止犯罪的。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⑧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⑨犯罪較輕自首的,或雖犯罪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現的。免予
起訴的案件,必須制作免予
起訴決定書。免予
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將免予
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被害人、移送
起訴的公安機關。被告人如果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
起訴決定書后 7 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應將復查結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