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的
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一、
民間借貸合同的
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約定
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
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約定
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并未明確禁止在借貸
合同中約定
違約金,那么就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法律的規定限定了借貸
合同的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
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我國對
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這種對
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
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并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
違約金。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
合同中約定
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
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
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二、法院是否應對
違約金的數額主動進行審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按此規定,法院對
違約金數額的調整是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法院能否主動介入呢?
一般情況下,出于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對
違約金的數額不宜主動調整,但
民間借貸合同卻另當別論。
民間借貸合同是一類較為特殊的
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本身,直接影響到資本市場的穩定,屬于國家嚴格控制的領域。因此,為了防止高利貸現象,規范
民間借貸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了
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
違約金,而法院無權予以調整的話,當事人很容易通過約定
違約金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無疑會為變相高利貸提供合法外衣。
由上可以看到,對于
民間借貸合同的
違約金的相關內容,法律是沒有特別的規定的,但是法院會根據當事人雙方簽訂
合同的意愿以及
合同內容是否合法來判定,因此,可能會存在簽訂的借貸
合同的相關內容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對
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