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應及時全額發放員工的工資,如果單位克扣員工的工資,侵害了員工的利益,員工可以向相關的部門進行投訴。但并不是所有單位扣除員工工資的情形都屬于克扣工資的范疇,那不屬于單位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我們將為您進行說明,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不屬于單位克扣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屬于克扣:
(1)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 依法簽定的勞動
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3、無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二、用人單位克扣員工工資怎么辦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3條規定,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
合同法》第85條規定,企業違反工資支付義務,包括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提供的幾種不屬于單位克扣工資的情形,希望可以幫助您更好的理解克扣工資的概念。用人單位扣除員工的工資并不一定都屬于克扣工資的范圍,如果是由于員工工作失誤導致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內部規定扣除一定數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