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漢族,南京市xx區(qū)某某太陽能熱水器經(jīng)營部經(jīng)營者。 代理人:x律師,單位:xx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南京市xx分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長。 復議請求: 一、變更南京市xx分局x工商處字[2xx]第xx3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第2項; 二、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246臺太陽能熱水器支架。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銷售的太陽能熱水器分為三部分:一為水箱、二為玻璃管、三為支架。“某某某某”
商標僅標明在水箱與玻璃管這兩部分上,支架上并未標明“某某某某”
商標,且被申請人在現(xiàn)場查驗時,上述的三個部分都處于分包裝狀態(tài),前兩部分與支架的購貨渠道是分開的(支架是從海寧市xxx太陽能熱水器配件廠所購),因此,支架不應被列為侵權產(chǎn)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為明顯不當。 為此,申請人特向貴局提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予以處理。 此致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