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或者責令被告停止侵權的裁定應當慎之又慎,主要目的是減輕
專利權人或者被告人因此而承擔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指出:“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一并作出有關裁定。” 該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對侵犯
專利權糾紛案件作出中止訴訟的決定后,并不影響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但是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這種要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并經人民法院審理,同時要求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足夠的擔保,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中同時作出責任責令被告停止有關侵權行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繼續擴大。 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的侵犯
專利案件所涉及的
專利,都是只經過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查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一般都缺乏足夠的法律穩定性,在宣告
專利權無效的復審中,被認定無效的可能性較大,因此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時提出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侵權時,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其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時,在從嚴掌握條件的同時,要求申請人提供足夠的擔保,他不僅是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利益,同時也是提醒申請人,在不能恢復
專利權的情況下,最好不要作出這種選擇,避免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