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
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 簡述一下:
1、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痘橐龇ā返谒氖鶙l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
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
離婚損害賠償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
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果不支持無過錯方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婚姻法》相關規定無任何意義。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情形下。在這種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后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如果一方與他人
同居,達不到持續、穩定地共
同居住,但夫妻雙方簽有“忠誠協議”,約定一方違反忠誠協議應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
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夫妻忠誠是道德義務,如果一方違反,另一方要求按協議支付
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這種協議不能看作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
合同,那么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支持。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對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情形下的損害都是對配偶權、名譽權的損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于自衛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并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加強了對婦女、老人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對于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遺癥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