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只是辦了酒席,按照新婚姻法律的規定,雙方不屬于婚姻關系,談不上
離婚。屬于
同居關系,如果
起訴請求解除
同居關系,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是可以單就
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子女撫養糾紛提
起訴訟。 對于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
同居關系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另外,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也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婚前的財產如無特別約定仍屬于一方所有,這其中就包含非婚
同居期間的財產。至于如何處理非婚
同居期間的財產,大致可分兩種情況來看,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不能按雙方共同所有;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南京律師110:84-110-110律師指出,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夫妻
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
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更多見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
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哺乳期內,孩子是由母乳撫養的,一般應由母親直接撫養,而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