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
醫療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社會的公共安全,原來由公安機關決定和
執行。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這一制度納入特別程序,規定了嚴格的操作規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公安機關強制
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四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
醫療。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
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
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
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
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
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
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
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人民法院審理強制
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
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
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
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
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
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
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被強制
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
醫療。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
醫療的決定和
執行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