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在先
專利權益的保護,是指對在先取得的
專利權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
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相沖突。 在先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針對在先申請取得的
專利權和在后申請取得的
專利權的利益沖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因重復授權引起兩個
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重復授權是指兩個以上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其技術特征也基本相同,分別申請
專利并都獲得了
專利權; 二、因從屬
專利而引起的權利沖突。從屬
專利,是指在后申請的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是對另一項在先申請
專利進行改進,它是在采用在先
專利的同時,增加了新的內容,其保護范圍完全落入在先申請的保護范圍之內,但又合法取得了
專利權; 三、其他類型
知識產權與
專利權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在
商標權、
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使用等與外觀設計
專利權的沖突。 對在先
專利權益的保護,主要是依據民法通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和“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原則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