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律師指出,女方懷孕期間是可以
離婚的,但有一定限制: (1)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都同意
離婚的:可以兩人寫好
離婚協議后,一起到民政局辦理
離婚登記、拿到
離婚證。 (2)如果就財產或其他問題協商不成,只能訴訟
離婚,并且只能是女方
起訴: A、在懷孕期間的,男方無權
起訴,法院不會受理,除非是男方有證據證明女方所懷孩子不是自己的或是女方有嚴重危及男方生命安全等特殊情況時,男方
起訴離婚法院才會受理?! 、但懷孕期間:女方有權
起訴離婚,法院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