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程序是什么? 公開招標程序是什么
1、編制/論證/確定招標文件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項目技術需求確定后五日內編制/論證/確定招標文件,重大項目要組織相關專家就項目技術需求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組論證意見。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報采購辦備案。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除須符合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外,還須載明項目預算金額。
2、投標截止期
招標文件確定后,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市指定媒體(500萬元以下政府采購項目的信息必須同時在《中國財經報》、“北京政府采購網”和“中國政府采購網”上公告;500萬元以上政府采購項目的信息除需在上述媒體公告外,還須在 《北京日報》上公告)以及朝陽區政府采購網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3、開標/評標
一般項目一至二日,特殊項目視需要而定;開標/評標須邀請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區發改委、區采購辦到場監督;
評標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從市采購辦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組成。
4、推薦/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事宜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5、中標結果公告/質疑
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一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市指定媒體以及朝陽區政府采購網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七個工作日;供應商對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法定質疑期”)依法提出質疑。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北京市政府采購網”上刊登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6、發出中標通知
公告期內未收到任何質疑,中標結果生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公告期滿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供應商發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投標人發未中標通知書。
公告期內如收到投標供應商的質疑,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
執行。
7、采購文件備案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北京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采購結果報告、采購人書面確認函或授權函、中標通知書、依法應當公告的信息等報采購辦備案;
8、簽訂政府采購
合同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
合同;
9、政府采購
合同備案
政府采購
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將采購
合同副本報采購辦備案。
10、資金撥付
在立項前一個月,采購單位須填報政府采購月計劃。供應商確定后,采購辦項目負責人將項目運作過程、評標結果、
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等制作成項目撥款表,經主管科長同意報主管局長審批后,連同
合同送國庫集中收付中心,撥款表復印件送采購人留存。
合同執行過程中,國庫集中收付中心依據采購人提供的發票、撥款意見按照項目撥款表撥款。
11、
合同變更、洽商
政府采購
合同需要變更的,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應當將
合同變更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報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原則無洽商。出現特殊情況確需洽商的,在發生洽商前須經業務科室批準,對洽商部分經財政投資評審后予以付款。
綜上所述,公開招標有以上11個程序,每一個環節都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招標需要公布招標公告,并公告一段時間,以便有興趣的投資者及時注意到招標信息。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日需及時簽訂書面
合同,保證中標的有效性。以上就是我們對“公開招標程序是什么?”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