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要有上述賠償就需要賠償,如果沒有就不需要。所謂的青春損失、機會損失等等都于法無據!
在法律上,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少分一些作為對無過錯方的補償。
離婚損害補償的請求只能在
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
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
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并非
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離婚損害補償的方式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因其是經濟補償,主要還是以金錢為主,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財產或者房屋不動產的形式來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