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這里應明確的是“公眾”的所指范圍是“社會公眾”還是“相關行業的公眾”?我們認為應采取后一種范圍,即在該 秘密信息對應的相關行業的公眾內,不為秘密持有人以外的經營者、消費者所知悉。因為特定行業的商業秘密往往是其他行業的公知技術“移植”到該行業后才產生 出來的。
2.價值性,即該秘密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是商業秘密作為
知識產權一種類型的內在經濟動因。從權利人角度看,商業秘密的實施效 果是憑借該信息取得超額經濟利益回報和競爭中的比較優勢;從國家角度看,效果是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和國際競爭能力的提高。應注意的是,商業秘密的價值性要 求不以現存價值為限。那些還沒有付諸實施,尚未產生實質利益的信息因其具有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同樣構成商業秘密。③
3.實用性,即一項秘密必須能夠用于制造或使用,從而產生實際的經濟價值;反之,零散的、不確定的、純原理性的知識無法付諸實際應用,不具有實用性。但實用性并不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現實利用,只要該信息滿足應用的充分條件即可。
4.保密措施,即權利人基于對該秘密信息的性質的明確認識,采取了適當合理的措施保守秘密。對于保密措施的采取,法律僅要求合理的措施,使該 秘密在通常情況下無法從權利人手中合法地獲取即可。超出合理范圍的獲取,構成對權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