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認為:自己每年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應該對業主的財物負有保管義務,現在由于物業公司沒有盡到保管義務而發生車輛被盜,所以應該由物業公司承擔其丟失車輛的損失。
物業公司認為:收取的物業費只是小區設備的管理費、維修費、衛生費等,并不包括對業主財物的保管費用,因而自己并沒有保管義務。所以對于業主的損失,他們感到很遺憾,可是責任并不應該由物業公司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業主與被告物業公司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服務
合同,業主提交的物業公司收取費用的單據,并無車輛保管費用,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未形成物業管理
合同關系,亦未形成有償的車輛保管
合同關系,故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無看管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法院依法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