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的婚姻都是因為有第三者的插足從而導致破裂的,既然愛情已經沒有了,此時很多當事人就會在
離婚的時候要求
離婚損害賠償。但畢竟是因為有他人的插足讓自己
離婚的,此時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
離婚賠償責任嗎?下面,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第三者承擔
離婚賠償責任嗎
《婚姻法》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那么,第三者是否應承擔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呢?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
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離婚及
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系的法律問題。而“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
離婚的,更多情況下以社會道德來調整。
對于第三者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區別情況來處理。如果第三者實施的違法行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并且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構成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就應當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現今社會上第三者插足
離婚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了,第三者插足
離婚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必然免不了涉及到第三者插足
離婚證據問題,對于當事人收集到的各種第三者插足的
離婚證據效力如何,這關系著法院的判決結果。本文為您介紹的是第三者插足
離婚證據效力問題。
二、
婚外情責任怎么追究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
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
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第三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
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
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
離婚無效,應判決
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
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
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
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第三者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婚外戀是當今社會中的一個較普遍現象,大多數人對婚外戀持否定和反對態度。婚外戀現象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是復雜的,不能采取簡單的處理方式,關鍵是提高婚姻的質量。盡管婚姻質量有待提高,但是愛情婚姻仍是主流。
同時,《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人們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外戀不但會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且也是損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對配偶人格價值不尊重的行為,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許的。當夫妻生活出現矛盾時,需要正視并正確地予以處理。在婚姻關系未解除之前,忠誠是婚姻關系的基本要求。
在有小三插足的情況下,雖然婚姻的破裂也有小三的原因,但此時只能要求有小三的一方進行
離婚損害賠償。換言之,不能要求第三者承擔
離婚賠償責任。至于
婚外情的責任該怎么追究,我們也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