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馬 向某開發商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簽訂了《預售
合同》后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當房屋建好,小馬帶著家人去看房子時,卻意外遇見陳先生正在房內看房,相互聊天時才知道,陳先生是本市改造舊區的市民,開發商拿下該地塊后,為安置被
拆遷戶陳先生,與陳先生簽訂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中將這套商品作為
拆遷安置房。小馬 認為:自己已經將全部款項支付給了開發商,而且自己簽訂的《預售
合同》在前,開發商應該將房屋交付給自己,沒想到出現這種情況,這套房屋到底該歸誰呢?
律師解答:《預售
合同》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發生沖突時,法律是何如規定,或者說誰比較具有優先權呢?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
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
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
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
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以支持。”由此結合本案,陳先生可以基于以上的規定取得該套房屋,而小馬 就不能得到此房。
小馬 由于開發商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導致簽訂的《預售
合同》無效的,可以請求開發商返還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并主張不超過已付房款的1倍的賠償。
在我們購買房屋的過程中,要對房屋的性質等情況進行詳細了解,以免自己空歡喜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