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的
股權轉讓
違約案例有哪些?
股權轉讓糾紛20個經典案例
一、
股權競買人對拍賣信息負審慎審查義務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
股權競買人應該正視
股權拍賣的特點和規律,只有在轉讓人披露信息不實并構成
違約時,才能請求法院支持其減少支付相應轉讓價款的主張,反之則敗訴。
二、臺商投資內地個體
醫療診所的法律效力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來,大陸在
醫療領域的惠臺措施不斷出臺,臺商紛紛投資大陸
醫療機構。但投資醫院的門檻較高,許多臺商大多以隱名投資者身份進入個體診所或門診部。隨著投資項目的增加,糾紛接踵而至。本案是關于轉讓
醫療門診部的糾紛,轉讓
合同是否因違反投資導向而無效就成為本案爭議焦點。從投資導向角度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簽署后,廈門的地方法規規定臺商可以投資
醫療機構。從工商變更登記角度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以變更,
醫療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變更,投資權益理應可以轉讓。從隱名投資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商投資所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是有效的,除非違反投資導向、違反效力性強制規范。
三、工商行政機關股東變更登記審慎審查義務的確定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
股權轉讓登記過程中,不僅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備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應以行政法一般原則中的合理行政原則為依據、以登記機關判斷與識別能力為限度、在專業范圍內對申報材料中的簽字蓋章等內容的真實性負審查責任。
四、股東抽逃出資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
公司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股東出資是公司賴以存在和運營的基礎,因此,抽逃出資行為,被
公司法嚴格禁止并嚴厲懲處。股東出資后,隨即將出資轉走而用于非公司經營,是抽逃出資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資人對公司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如不履行該項出資義務,則不享有基于該項出資而享有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五、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其獨資子公司全部
股權的效力判定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
裁判要旨:自然人獨資公司轉讓其獨資子公司
股權時,應經股東書面同意,但轉股協議是否有效應依據商事外觀主義進行判斷,不得以協議未經股東簽章同意為由否認轉股協議效力。協議上即使已加蓋法人公章,但如有證據證明協議內容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仍應判定
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資企業
股權轉讓對價的變更不屬于重大或實質性變更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裁判要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股權轉讓
合同已獲批準后,當事人協議變更
股權轉讓對價的,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無須另行報批。
七、分期繳納出資
股權轉讓中的幾個問題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裁判要旨: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出資到位,即應視為履行完成了相應的出資義務,取得股東資格,同時享有
股權轉讓的權利。承繼其
股權的受讓人應當履行剩余的出資義務,配合公司和出讓股東及時辦理
股權變更登記。如受讓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支付
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怠于履行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
起訴,要求原出資人補繳出資,在此情況下,受讓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混同,不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資格,而仍應按公司登記機關所記載的事項進行裁判。
八、
合同解除權不應濫用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
裁判要旨: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的遲延履行行為致使
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權。有權通過訴訟解除
合同,主張相對方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如不能恢復原狀則應賠償損失。但是
合同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在不具約定或法定除斥期間時,當相對人有正當理由信賴解除權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權時,則根據禁止濫用權利原則,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九、
執行程序中對瑕疵
股權轉讓的處理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
裁判要旨:被
執行公司無財產清償債務,但增資時股東有抽逃出資行為,并將該
股權轉讓,此時應當區分瑕疵
股權受讓人受讓
股權時是否善意,并根據申請
執行人的申請,裁定追加原股東或現股東為被
執行人,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
執行人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經典的
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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