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借助于網絡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絡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
1、現有刑法規定未體現出網絡犯罪明顯低齡化的特點。從網絡技術發達的西方國家來看,網絡犯罪越來越呈低齡化趨勢,不少驚天大案都是青少年所為。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使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負刑事責任,這是不太妥當的。首先,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兒童營養結構的改善,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也加快,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有較大提高。其次,當前網絡犯罪已從以往的盜竊客戶信息、文件和存款或通過下載文件和電子郵件散布病毒等,發展到使網絡陷于癱瘓,其危害之大影響之深,比起那8種犯罪,完全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再次,從國外立法來看,在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也是14周歲。
2、沒有單位犯罪的規定。由于國家實行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許可證制度等,網絡主體如服務商、信息提供商等都為法人或單位。特別是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及網絡的廣泛運用,借助網絡技術進行不正當競爭并進而犯罪的公司企業日益增多,網絡犯罪主體將必然更多地以單位、組織、集團的形式出現。因此,對于單位實施的以網絡為侵犯對象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刑法上應當予以及時的立法設置和司法懲治。
與其他犯罪相比,我國對計算機網絡犯罪規定的法定刑相對偏輕。比如根據刑法285 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最高只能處三年有期徒刑。這也許由于當時對于計算機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因此設計的法定刑太低,這樣輕微的刑罰措施對危害較大的計算機網絡犯罪,就更加不合適。并且,由于法定刑太低,該條規定完全可能導致當犯罪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時,我國的司法
管轄權可能無法行使。
世界各國對網絡犯罪的自然人一般可處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對犯罪的法人采取“雙罰制”。而我國現行刑法對網絡犯罪的處罰只有自由刑,因此至少有兩種刑罰手段被忽略了:一是未規定罰金刑。而國外主要是采用罰金刑,因網絡犯罪大部分是出于經濟目的,將其科以罰金刑對遏制此類犯罪應有明顯效果。二是缺少資格刑的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