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與劉某某口角爭吵,突然林某暈倒,派出所及在場人員立即將林某送往醫院,因病情突然嚴重,終因醫治無效死亡。醫院對其下發了死亡確診書。林某家人很傷心,認為是劉某某的行為導致妻子高血壓突發腦溢血死亡,責任應該由劉某某承擔,就死亡賠償問題未能與列某協商成功,一紙訴狀將列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某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劉某某因毆打林某,派出所因為調解而將雙方召集。在調解的過程中,雙方據理力爭,因意見分歧很大而未能達成一致,協商未果。在整個調解過程中,包括離開提派出所,劉某某都沒有傷害林某的故意,林某的死亡是誰都沒有預料到的,是一個意外。所以,林某=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哪一方的過錯。但是,確實由于林某與劉某某的糾紛導致林某之妻情緒激動,進而引發高血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時間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本案中劉某某的行為應該對林某=之死承擔部分責任,具體多少依據法院的判決。對于精神撫慰金的說法,應該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