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那么,在解除
合同的情況下,是否還需要繼續支付
違約金了呢?
首先,約定
違約金的目的是在于避免損害賠償計算困難以及舉證困難。
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內容,是
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
合同的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其次,根據《
合同法》第九十八規定:“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違約金的約定是當時人約定的損失計算方法,獨立于
合同中的其他條款。
合同中其他的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
違約責任條款。
最后,解除
合同是當事人在出現
違約事項時的一種救濟方式,不管是約定的解除條件還是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這并不以當事人存在過錯為前提。那么關于
違約金的約定,只要一方沒有守約,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應該支付。畢竟,
違約行為必然給守約方造成一定的損失,而
違約金的約定就是雙方對損失的一種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