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崗位加班費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叵肫,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的辦法。”
根據法律的規定標準的工作工時制是每天8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是確實有些工作崗位因為其特殊性很難適用這個標準,比如說商場的營業員、保安、酒店餐飲行業的服務人員。那么他們如果不能按照這個標準,該如何處理呢?
在我國的除了標準工時制外,還有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即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在綜合工時制的計算方法中,某一具體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不定時工時制,指因企業色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彈性工時制度,在沒有超過標準工時時長之內,可以在實行標準工時的勞動者上班前、下班后及休假時安排正常上班。所以采用以上兩種工時制的員工,即使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即使雙休日上班了,也不能向單位主張加班費。
可是,并非特殊崗位的勞動者無加班費。采用中和工時制的職工,如果在周期綜合計算的時間超過法定標準依然需要支付加班費,例如按照周計算工時的,員工時間為60小時,那么已經超過法定的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那么另外的20小時,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1.5倍工資。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時,用人單位依法要向員工支付3倍工資。采用不定時工時制的也是一樣要遵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