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工傷
保險和社會
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
保險。根據我國《社會
保險法》的規定,社會
保險屬于財產性質的責任
保險,由法律依法強制繳納,屬于強制性
保險;商業
保險并不具有這種強制性,這根據個人的意志決定受否購買,只是工傷
保險的一種補充。
其次,案件中公司為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受益人是員工,而不是公司,雖然是由公司出錢購買,可是對于人身
保險而言,不論投保多少,受益人都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這種商業
保險的購買,不能成為單位沒有購買社會
保險的理由。
最后,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
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更或者雇員繳納工傷
保險費。”所以在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
保險的情況下,
工傷賠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不能以已經為其購買商業
保險為由,而免除自己的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