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洽談合作回來的途中與一輛轎車相撞發生
交通事故。經過交警部門的認定,由對方車輛負全責。xxx因為車禍經過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交通事故賠償以后,xxx與公司協商工傷
保險賠償事宜,可是公司認為xxx的損害已經由對方給與了賠償,自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xxx向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對此法律是如何規定賠償的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在本案件中,xxx因為
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方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這是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是并不能免除
工傷賠償責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
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
保險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
保險機構申請工傷
保險待遇補償。”因而,案例中xxx完全可以以此為依據要求公司協助自己辦理工傷
保險補償,公司如果不愿意,那么xxx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