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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交給承運人。”這樣,承運人才能夠按時地完成托運任務。
如實告知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的過錯遺漏了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妥善包裝所運貨物的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使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貨物的包裝對貨物運輸的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托運人對包裝要達到法定的要求。
托運危險物品的告知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品標志和標簽,并將有個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托運人的法定變更權和解釋權。《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承運人在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支付運費的義務。《
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但是有權拒絕支付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增加的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