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購買確認書》,協議約定乙方將此房屋以120萬的價格賣給甲方,首付48萬,剩余錢款用銀行貸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用5000元。簽訂協議時給付定金20000元,首付費用于4月3日錢支付。
違約責任約定:如果因甲方原因未能全面及時履行
合同或者使
合同無法履行,屬甲方
違約,甲方已付居間費用和定金不退;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全面及時履行
合同,屬于乙方
違約,乙方應如實返還定金。
合同簽訂以后,李小姐支付了定金和居間費用,中介公司出具了收據。后來李小姐發現中介公司不僅拿了居間報酬,而且還吃房屋的差價,遂要求解除
合同。與中介公司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關于此份《房屋購買確認書》的效力,我們認為這只是一份居間
合同。不應該認定為買賣
合同。在案例中,房屋中介公司并不是房屋的產權人,所以他們不具備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的主體資格。在《房屋購買認購書》上的內容只是屬于一種預約,目的是約定雙方的交易行為,為將來簽訂正式的買賣
合同做準備。
根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所以本案中中介公司沒有達成買賣
合同,所以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間費用。在居間費用都不成立的情況下,居間人繼續占有定金也毫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