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該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都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即使報案,是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
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根據此條的規定,發生
交通事故的時候,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應該及時報警,否則一旦造成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那么對于無責任或者責任較小的一方很不利。
其次,在我國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將
交通事故的責任分為四種: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
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
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
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
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
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最后,發生
交通事故的時候,有過錯的一方不要試圖毀滅證據,因為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