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有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A這種情形公司是不可以開除她的。
但是,A與公司簽訂的勞動
合同已經到期,也就是說A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勞動
合同,但是確實與公司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可以辭退員工呢?
勞動
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那么勞動者與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勞動者繼續享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保護,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不可以辭退員工A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