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企業將勞動者作開除、辭退、自動離職等處理后,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將處理決定送達給勞動者本人,幾年或十幾年后,勞動者申請
勞動仲裁,那么,處理決定沒送達或送達不合法,是否必然導致被撤銷?處理決定被撤銷后,勞動關系是否能恢復?勞動關系恢復后的工資、待遇、社會
保險怎么處理?
用人單位未書面送達除名、辭退等決定書給勞動者,其決定是否生效應分情況具體對待:(一)原則上書面送達除名、辭退決定書給勞動者本人是除名、辭退決定生效的一個要件,即使除名、辭退決定在實體上符合規定,如果決定書沒有按規定送給勞動者本人的也不發生效力;(二)如果除名、辭退決定在實體上符合規定,但非用人單位故意或過失的原因導致除名、辭退決定無法按規定送達,則除名、辭退決定仍可認定其效力;(三)除名、辭退決定在實體上符合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能按規定送達,但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本人已經知曉的,同時,就個案來說,認定除名、辭退決定的效力有利于個案的公正處理的,則可以認定此除名、辭退決定的效力。
處理決定被撤銷后,勞動關系是否能恢復以及勞動關系恢復后的工資、待遇、社會
保險怎么處理的問題應依據法律關于處理決定無效的情形來對待,另外,人民法院還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從維護公平、公正的角度來處理。